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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7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办发[]40号)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函[]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5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3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11轮谈判在文莱举行
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第一轮谈判在格鲁吉亚举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文号:国办发[]7号
发文日期:年02月18日
执行日期:无相关行业:所有行业相关企业:创业创新企业
相关税种:企业所得税、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
对企业的潜在影响:
实际税负降低
运营成本降低
年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办发[]7号文,要求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其中,对众创空间的政策支持除了给予奖励和补助、引导金融资本支持、支持科技人员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等外,涉及的主要税收政策有:
众创空间的研发仪器设备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照税收有关规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
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和高校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以及小微企业受委托或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研究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众创空间可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
企业建设众创空间的投入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中的二次开发费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阅读毕马威关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新政策的相关出版物:
《中国税务快讯: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第二期,二零一六年一月)
《中国税务快讯: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法规的更新》(第三十一期,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中国税务快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更新》(第三期,二零一六年一月)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
文号:国发[]40号
发文日期:年02月25日
执行日期:无相关行业:服务行业相关企业:在10个试点省市和5个试点新区设立的服务企业
相关税种: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潜在影响:
实际税负降低
现金流负担降低
在上一期《中国税务周报》(第六期,二零一六年二月)中曾提及,年2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用2年时间,在天津、上海、海南、深圳、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10个省市和哈尔滨、江北、两江、贵安、西咸5个国家级新区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
年2月2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批复,同意在上述10个省市和5个国家级新区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并发布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对试点期限、试点任务及政策保障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其中包括以下政策保障措施:
其他政策保障措施还包括:落实创新金融服务举措、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等。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文号:国发[]9号
发文日期:年02月19日
执行日期:无相关行业:所有行业
相关企业:所有企业
相关税种:所有税种
对企业的潜在影响:
合规成本降低
年10月11日,国务院曾发布国发[]57号文(以下简称“57号文”),决定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年2月19日,国务院又发布国发[]9号文,决定第二批取消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至此,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已清理完毕。
此次取消的项审批事项中,涉及税务事项共17项,包括:扣缴税款登记核准、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等。
*57号文取消的62项审批事项中,涉及税务事项共29项,包括:注册税务师执业核准、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的审核、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税总函[]74号
发文日期:年2月18日
执行日期:无相关行业: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行业
相关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
相关税种: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潜在影响:
实际税负降低
合规成本降低
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总函[]74号,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32号)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简化备案程序,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6号)的规定,认真做好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和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审批。
对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各地税务机关要实现管理的无缝对接,降低纳税人的涉税成本。
*您可以通过点击以下链接阅读毕马威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出版物:
《中国税务周报》(第五期,二零一六年二月)
《中国税务快讯: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第五期,二零一六年二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
发文日期:年2月16日
执行日期:年3月1日
相关行业:所有行业相关企业:所有企业
相关税种:所有税种
对企业的潜在影响:
合规成本增加
年2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年第9号公告(以下简称“9号公告”),就纳税信用管理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完善: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
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工作。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动态调整相关信息,协同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并为纳税人提供动态调整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
对于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发现的应补税款占评价期应纳税款1%以上的,9号公告对其扣分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扣分标准较之原扣分标准有所增加。
*国家税务总局刚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对纳税信用为A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这一举措大大降低了纳税人的合规成本,您可以通过阅读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六期,二零一六年二月)了解详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税总函[]57号
发文日期:年2月15日
执行日期:年2月15日
相关行业:所有行业相关企业:所有企业
相关税种:所有税种
对企业的潜在影响:
合规成本降低
年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总函[]年57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升级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并对有关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制度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和完善。
升级纳税服务热线系统后,税务机关将可通过网站、热线、信函、现场等多渠道接收纳税服务投诉,统一进行受理、转办、处理、分析、反馈、查询。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文号:建办标[]4号
发文日期:年2月19日
执行日期:无
相关行业:建筑行业
相关企业:建筑企业
相关税种:增值税
对企业的潜在影响:
法规不明确带来的合规风险降低
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建办标[]年4号文,对建筑业营改增项下,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提出了参考方法:
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3号
发文日期:年2月17日
执行日期:年2月22日
相关行业:无
相关企业:无
相关税种:契税、营业税
对企业的潜在影响:
实际税负降低
年2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财税[]23号文,对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其中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适用于与全国其他地区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后的契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及适用范围如下表所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
文号:无
发文日期:无
执行日期:无
相关行业:所有行业相关企业:所有企业
相关税种:不适用
对企业的潜在影响:
外国人获得永久居留的可能性增加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设定灵活务实的永久居留申请条件、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永久居留受理审批程序,并明确和落实永久居留资格待遇。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11轮谈判在文莱举行
文号:无
发文日期:无
执行日期:无
相关行业:所有行业相关企业:所有企业
相关税种:进出口关税、增值税等
对企业的潜在影响:
进出口贸易限制或将降低
进出口税收成本或将降低
跨境投资限制或将降低
根据商务部网站发布的新闻,年2月14日至19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第11轮谈判暨年首轮谈判在文莱斯里巴加湾举行。本轮谈判由首谈会议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原产地规则4个分组会议共同组成,会议重点推进货物、服务、投资三大核心领域市场准入谈判和文本磋商,并初步确定年谈判计划。出席本轮谈判的代表由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东盟10国和东盟秘书处代表组成。
*RCEP谈判于年5月正式启动,成员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和东盟10国共16方。RCEP成员国人口约占全球人口50%,国内生产总值、贸易额和吸引外资接近全球三分之一,是当前亚洲地区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也是我国参与的成员最多、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自贸区谈判。
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第一轮谈判在格鲁吉亚举行
文号:无
发文日期:无
执行日期:无
相关行业:所有行业相关企业:所有企业
相关税种:进出口关税、增值税等
对企业的潜在影响:
进出口贸易限制或将降低
进出口税收成本或将降低
根据商务部网站发布的新闻,年2月22日至23日,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第一轮谈判在格鲁吉亚首都第比利斯举行。双方对谈判日程、谈判结构、各议题领域和原则等问题达成一致并签署模式文件。同时,双方成立谈判工作组,开始自贸协定文本磋商,并就后续工作达成共识。双方初步商定,第二轮谈判将于年5月9日在北京举行。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包括的其他法规还有: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年新增和调整部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年第10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关税[]8号)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公告[]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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