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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文杰
摘要:本文初步介绍了包括数字货币洗钱的各类洗钱手法,期望能够为反洗钱工作提供参考。
联合国于年4月公布了《禁止洗钱法律范本》,并于年公布了《与犯罪收益有关的洗钱、没收和国际合作示范法》。按照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针对洗钱罪所作的规定,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和基本特征被定义为:
明知特定的财产为犯罪所得,为了隐瞒或者掩饰该财产的非法来源,或者为了协助任何参与实施上游犯罪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者转移该财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这一规定,明显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扩展到了几乎所有的刑事犯罪,这同“公约”要求各缔约国设定最广泛的上游犯罪的缔约精神一脉相承,而且也同“FATF40条建议”的原则精神相互呼应(FATF为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也就是说,当代国际社会几乎不约而同地把联合国公约框架内的关于洗钱犯罪的定义作为规划和设计本国或者本地区反洗钱战略的法律基础[1]。
一、当前洗钱形势——洗钱现象在行业间转移[1]-[2]
(一)银行体系
早期,洗钱分子主要利用银行体系来清洗犯罪收益。由于全球金融业量多、规模大、银行业务安排的复杂性和允许隐瞒的产品等因素,在那些具有薄弱预防措施的司法管辖区,银行体系的滥用成为可能。通过使用假的或偷来的身份来规避发现,也使滥用银行体系成为可能。
我国商业银行己初步建立了一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但从整体上与国际同行相比较而言,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的内控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内控水平相对较低,内控效果也差强人意。经统计调查,有些银行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具体表现为:一是岗位设置不合理,大多数反洗钱人员不是专职人员,而基本都是主要从事柜台业务等日常工作的员工兼职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上报工作,反洗钱工作只是少量时间处理,常常导致可疑交易信息漏报或报送质量不高。二是岗位职责不健全,首先金融机构未对从事反洗钱工作的员工进行充分的业务培训,对于可疑交易信息的识别分析都是凭主观判断,不会进行深入的分析。
部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只是停留在表面,有的甚至是为了应付人民银行的检查才着手开展反洗钱工作,但是对于上报信息的准确性完全不负责任。甚至只对新客户刚建立业务关系初期进行监测,对于后续交易不予监测。在反洗钱制度建立方面,有些机构流于形式,对照国家规章制度照搬,并不认真解读政策指导的内涵,因此在执行时标准过低,对于客户分类过于形式化,仅凭客户主动提供或者问卷信息采集确定客户风险等级。机构内部反洗钱工作平台的开发敷衍了事,对于交易监测不严谨,而且单凭监测平台抓出,没有人工判断,造成部分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漏报,影响了上报数据的准确性。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
FATF在《洗钱类型报告(-)》中就注意到,洗钱者从银行业转移到非银行金融部门这一持续的趋势。货币汇款商、保险业、证券业等陆续被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保险行业的很多产品可以被用来洗钱,例如无记名式保险、可提前兑现保单、可转让人寿保单等。保险业的一个弱点是,与客户直接接触的是保险代理人,而承担客户识别义务的却是保险公司。
(三)非金融行业和职业
FATF《洗钱类型报告(-)》指出,洗钱从传统金融体系转向非金融行业和职业,FATF在“报告”中第一次深入分析了非金融业洗钱。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为防止洗钱目的利用金融系统的指令》第2条要求以下五类非金融行业和职业承担反洗钱义务:其一,审计师、外部会计师和税务顾问;其二,房地产代理人;其三,赌场;其四,珠宝、贵金属或艺术品等高价值物品交易商;其五,公证人和其他独立法律专业人士。
二、洗钱活动阶段划分[2]
一个完整和标准的洗钱过程基本上包括三个阶段,即放置阶段(placement)、分层(或称培植)阶段(layering)和融合阶段(integration)。
放置阶段是指将犯罪所得的收益通过不同手段放置到相关的交易循环系统,其中包括金融系统,为后续进行各种交易创造条件。最常见的方法包括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的个人账户,或利用赌博、奖券、娱乐场所和非正式金融机构,或者直接购买各种有价证券等。首先通过不同手段模糊非法收益的不合理来源和性质,创造条件进入后续改变阶段,但这也是最容易被发现的阶段。
培植阶段是指通过复杂难以追踪的金融交易,把犯罪收益与其非法来源相分离,从而使得合法资金与犯罪收益难以辨别。在该阶段中,比较常见的方式是将账户内的非法资金购买各种贵重商品再出售、买卖各种类型的期货和保险、买卖外汇或证券、或者用买进的权利凭证作为抵押获取贷款等。上述交易主要是为了通过资金的复杂转移交易干扰判断犯罪收益的非法来源及其性质,从而逃避相关机构的追究审查。通过对大量洗钱活动研究分析发现,培植阶段资金的流动活动大多数都是跨国界的。
融合阶段是指犯罪分子将经过充分交易之后,披上合法的外衣,以合法的名义,将其非法来源和性质的资金融入合法的正常的经济活动中,从而使犯罪收益合法化。比较常见的手段是将资金投资于其他行业或慈善业等项目,或者购买股权、期货和其他不动产等,或者用作偿还贷款等。犯罪收益人可以自由的使用该犯罪收益,即将犯罪收益洗“白”了。
三、与洗钱密切相关的概念——避税天堂[3]
说到洗钱,必须提到避税天堂的概念。避税天堂是指税率很低、甚至是完全免征税款的国家或地区(也可能是只有个别税种较低,适用于特定分类的个人或商业机构的国家或地区)。
避税天堂大多是较小的沿海国家和内陆小国,甚至是很小的岛屿或“飞地”。它们自然资源稀缺,人口数量较少,经济基础薄弱。但由于其具有某些“优越性”,吸引了大量海外公司来注册。年4月2日经合组织认定的避税天堂名单如下:
1、承诺实行国际商定的税收标准,但尚未实质性实施的辖区避税天堂
安道尔、安圭拉、安提瓜和巴布达、阿鲁巴、巴哈马、巴林、伯利兹、百慕大、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库克群岛、多米尼加、直布罗陀、格林纳达、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马绍尔群岛、摩纳哥、蒙特塞拉特、瑙鲁、荷属安的利兹群岛、纽埃、巴拿马、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瓦努阿图、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萨摩亚、圣马力诺、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2、其他金融中心
奥地利、比利时、文莱、智利、危地马拉、卢森堡、新加坡、瑞士。
3、未致力于国际商定的税收标准的辖区
哥斯达黎加、马来西亚(纳闽)、菲律宾、乌拉圭。
OFFSHORE是一个涉及洗钱问题常见的金融单词,它的意思是:与本国(国内)金融机关隔离,在税收等方面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国际金融市场的统称,狭义上就是避税天堂。
OFFSHOREBANK(OffshoreBankingUnit,简称OBU)又称离岸银行或境外银行、离岸单位,是设在离岸金融中心的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其业务只限于与其他境外银行单位或外国机构往来,而不允许在国内市场经营业务。相反,位于存款人所居住国内的银行则称为“在岸银行”或“境内银行”。
境外(Offshore)一词源自英国海峡群岛,现在大部分境外分行都设立在岛国,所以境外已成为此类银行的象征意义,与所在地已无必然关联(瑞士、卢森堡和安道尔共和国是位于内陆的特例)。
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环境、历史背景、金融监管等方面存在差异,在4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国际离岸银行市场主要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依托主要国际金融中心或区域金融中心形成的离岸银行市场,如伦敦、纽约、东京、新加坡、香港等;一种是借助宽松的税收环境和配套的金融服务形成的离岸银行市场,如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其中根据金融监管是否区分在岸业务与离岸业务,前一种离岸银行市场还可以细分为内外混合型(以伦敦、香港为代表)和内外分离型(以纽约、东京、新加坡为代表)。
四、我国洗钱犯罪的主要手法和反洗钱分析中心的成立[3]
(一)我国洗钱犯罪的主要手法
从破获的洗钱案件反映出的情况看。主要的的洗钱手法表现为以下几种:
1、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使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
2、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
3、利用现金交易和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
4、灵活使用各种金融业务,避免引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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