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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负有清算义务的是全体股东,并不因持股比例不同而有所区分
中昊北方涂料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张仲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号。
中昊公司主张其在金樱公司执照吊销当年,曾试图注销或转让公司股权而多次联系张仲康未果,其作为占金樱公司出资比例2.66%的小股东,无权提请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提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不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负有清算义务的是全体股东,并不因持股比例不同而有所区分,并且法律并未限制小股东在清算事由发生时提起清算的权利,中昊公司该项抗辩不能成立。
(二)公司股东在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再行变更股东地位,并不能免除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清算义务人的主体地位,故仍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带清偿责任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号。
法院认为,中拍公司和富邦公司作为信联讯公司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应当履行清算义务。富邦公司虽然在本案中止期间,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变更了信联讯公司的股东情况,其不再是信联讯公司的工商登记的股东,但鉴于在特别清算程序中富邦公司仍是信联讯公司的股东,在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再行变更股东地位的情况,并不能免除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清算义务人的主体地位,故富邦公司仍应对信联讯公司的债务承担带清偿责任。
(三)公司存在清算事由时,原公司股东已变更客观上无法对公司进行清算,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石家庄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泉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号。
根据《公司法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案涉连带赔偿责任的清算义务人应为公司在处于应被清算状态时的公司股东等主体。金泉公司、泉发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新华区城市建设公司、东方资产公司转让股权是为了逃避案涉债务。在存在清算事由时,新华区城市建设公司、东方资产公司已不是东信公司的股东,客观上无法对东信公司进行清算。在执行过程中,东信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金泉公司、泉发公司关于是由于上述两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东信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故该两公司应承担案涉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东方资产公司、新华区城市建设公司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东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公司清算原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无论其是否转让股权,是否仍是公司股东,均不能免除其出资义务
张荣、甘肃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号。
中汇材料公司已于年经公司清算后被依法注销登记,中汇材料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中汇房地产公司和张义接收,且中汇房地产公司、张荣、张义均表示对剩余财产去向不知情。据此,法院认定中汇材料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兰法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汇房地产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主张不能成立。本案建行城关支行已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其债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中汇房地产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主张不能成立。中汇房地产公司作为中汇材料公司的发起人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无论其是否转让股权,是否仍是中汇材料公司股东,均不能免除其出资义务。中汇房地产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主张不能成立。
二公司强制清算股东责任认定条件(一)公司的财产、账册、文件、公章均已无从查找,致使无法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债权人有权另行诉请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天津江城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新永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抗字第55号。
本案中,已经生效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民清字第1号民事裁定已经明确指出,因新永安科技公司的财产、账册、文件、公章均已无从查找,致使无法对新永安科技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故应终结对新永安科技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天津工贸公司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另行诉请新永安科技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即股东对新永安科技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新永安实业公司作为新永安科技公司的股东,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清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对新永安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公司财务账册保管主体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公司实际控制股东负有向清算组移交财务资料的义务
尹伯岑、刘根弟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号。
尽管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直接规定的是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从该条文的表述可以推知,在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其中包括向清算组移交相关财务资料。本案中,自年宁垦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平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尹伯岑、刘根弟、郭益宁等人实际控制并运营宁垦公司,龚杰则长期担任该公司会计,四人均应负有保管宁垦公司财务资料的义务。在宁垦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上述四人也应当及时向清算组移交相关财务资料。尽管上述四人均主张涉案财物资料已经被农垦公司人员强制带走,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农垦公司所搬走的材料即为涉案财务资料。法院在宁垦公司财务账册目前的保管主体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判决宁垦公司各实际控制主体履行向清算组移交财务资料的义务,并无不当。
(三)债权人未申请债务公司强制清算,无权诉请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号。
本案中,中铁十九局主张文莱高速已经失联,胜洲投资和国开基金作为文莱高速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文莱高速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而无法清算,国开基金举示了文莱高速的工商信息登记以及山东省交通厅年6月2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反驳,上述证据表明,文莱高速目前处于公司存续状态,并且,由于莱阳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法人的变更,文莱高速正在进行资产核查并与荣潍公司办理项目交接。中铁十九局并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文莱高速存在公司清算资料灭失而导致清算不能的情形,故对中铁十九局关于国开基金、胜洲投资应承担股东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可依法申请对文莱高速进行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并根据情况另行主张权利。
(四)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公司财产或债权人的损失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丰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扬州市机电设备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再37号。
本案中,尽管案涉被清算公司扬州公司在年11月2日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后应予解散并清算,至今作为其清算义务人的两个股东上汽公司和机电公司均未履行清算义务上汽公司在强制执行案中已尽其所能清查上汽扬州公司的责任资产,机电公司也提供了相关财务报表和说明,但该公司已无偿债资产。在上汽扬州公司于年已无偿债能力且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下,即使当时进行清算,其也无责任资产偿还丰瑞公司的案涉债权,故上汽公司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并未造成丰瑞公司的损失,上汽公司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丰瑞公司案涉债权未得到清偿所致损失并无因果关系。
(五)公司股东虚假清算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林铭洋、林华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号。
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解散清算程序,是指在公司非因破产原因解散后,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所进行的清算活动。适用该解散清算程序的前提是公司的财产能够清偿全部债务,当公司财产不能足额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法应当进行破产清算。本案中,申请人林铭洋和林华夫妻作为康宇公司、永恩公司的仅有两名股东,分别担任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自行清算的过程中,在明知该两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案涉烟台银行债权的情况下,既未通知烟台银行申报债权,亦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反而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烟台银行的利益,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侵权行为。申请人林铭洋、林华自行实施的违法清算行为,系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既不能产生债务人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免于清偿部分债务的法律后果,同时,作为股东的林铭洋、林华也不再受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
(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清算不足以认定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天津市同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号。
津南中心支行诉称房昕、魏嘉等六人系同为公司、立创公司、乾元公司、正越公司股东,因其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故请求法院判令房昕、魏嘉等六人对同为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津南中心支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房昕、魏嘉等六人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进而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故原审法院对其要求房昕、魏嘉等六人对同为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如同为公司、立创公司、乾元公司、正越公司经强制清算发现确实存在因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清算的情形,则津南中心支行可以另行向同为公司、立创公司、乾元公司、正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主张权利。
三公司强制清算股东责任法律程序的认定(一)债权人主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承担侵权责任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厦门伍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杨文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号。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清算责任的规定,其性质是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无法清算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属于侵权赔偿请求权的范畴。年10月18日,伍峰公司以受让象屿工行债权为由,申请变更其为()厦经执字第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1月1日作出的()厦经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将伍峰公司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即便认为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年11月1日伍峰公司变更为申请执行人之日起算,诉讼时效也已在年11月届满。、原审判决认定伍峰公司于年2月2日才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并无错误。
(二)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承担因未对公司清算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当由侵权行地法院管辖
北京登峰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宝红、祁自升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辖80号。
本案中,登峰伟业公司虽在诉讼理由中提出华宝红、祁自升作为相约今晚公司股东,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逾期多年未对公司进行清算,但其诉讼请求是以相约今晚公司股东华宝红、祁自升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由,要求股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本案案由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登峰伟业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北京市应当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可能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我们在公司强制清算过程中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1.公司股东承担公司清算责任主体是否适格;2.公司股东承担清算责任需要具备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条件及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债权的受侵害造成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3.从程序上注意债权人主张的公司股东侵权行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及确合法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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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巴书志律师,兰州大学法律硕士,诉讼仲裁部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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