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曹静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一、引言
当前,在全球疫情和世界经济形势严峻复杂的情况下,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为积极应对国际国内形势的巨大变化,自年5月以来,党中央多次强调,要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在新发展格局中,深入参与国际循环作为重要的一环,不仅与国内大循环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而且是加强“一带一路”合作、实现各国互利共赢的必要条件。要深入参与国际循环,首要任务是推进中国与世界各国间商品和服务贸易的畅通。因而在当前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上升、世界经济低迷的大背景下,积极促进国际间商品和服务贸易畅通,特别是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商品和服务贸易的畅通尤为重要。
中国与东盟国家有着良好的经贸合作基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自年中国与东盟签订《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到年自由贸易区全面建成,再到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谈判完成,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货物进出口贸易额不断攀升,服务贸易的范围和规模也不断扩大,中国已经成为东盟最大的贸易伙伴。年上半年,面临着疫情冲击下全球形势的复杂多变,中国与东盟贸易额同比增长5.6%,东盟取代欧盟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这既体现了中国与东盟国家相互间命运与共、共克时艰的信心,也显示出双方的商品和服务贸易有着更大的发展空间。
从当前形势看,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实现了关税减让之后,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增值税制度的差异就成为影响双方商品和服务贸易发展的第二道“门槛”:各国对商品和服务进出口的增值税政策不同,很有可能导致重复征税;各国增值税制度和税负的巨大差异,也使得商品和服务进出口的地域、规模和内容(商品和服务的种类)极易发生扭曲——这既不符合增值税中性原则,也不利于公平与效率。因此,推进各国增值税制度的协调、理顺国际贸易渠道,充分挖掘中国与东盟间国际贸易的潜力,便成为中国—东盟进一步深化合作、拓展商品和服务贸易的当务之急。
但是,无论在实际操作层面还是在学术研究层面,中国与东盟增值税的协调问题都一直没有得到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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