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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突破之四知一牛刀小试,每日


发布时间:8月7日(每天陆续更新)

形式说明:知一刚哥内部讲解完毕整理的资料,大家可按进度练习,练习完毕看答题思路

本题22分,建议答题时间不超过2分钟,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

案情: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

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万元)与现金万元。

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年6月10日,甲将该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年6月初,时值万元;在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3.在甲不能补足其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马祎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

答题思路剖析

通常民商法都作为一个整体学科或部门法来表述的,足以说明民法和商法之间的紧密关系,近代商法也是契约精神的产物,从内到外都体现着契约原则,诚如公司法、合伙法、外资企业法、保险法、海商法,即使是证券、票据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法特征,但是也有诸多意思自治的体现,所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商法理解为民法的分支,就是在商事交易领域内的民法,当然单纯的自然人固有的权利在商法中展示的就很有限了。

正是基于商法和民法的紧密联系,决定了其在考试中与民法也存在着较多的相似性,比如考察的知识点不是很难,但是确实很细致;商法案例中出现的当事人也非常的多,彼此之间的关系复杂或有交织;注重对当事人之间关系或权利的考核,较之刑法注重对行为人行为性质的区分大有不同。同时,商法既然能独立作为卷四的问答题或论述题中(结合第七题)的部分问答项目,也有自己的特征,比如商法的案例通常比较复杂,看起来比较晦涩难懂;由于在日常实务中接触的太少(跟三国法差不多),对公司的组织结构、治理模式和工商实务不太懂,总感觉问题问的很模糊,究竟啥意思?得看好几遍问题而且还容易有漏项。

商法中出题通常是在公司法的平台上,偶尔或涉及合伙或破产法,但是都是比较容易理解的题目,对我们来说倒好的一方面。

商法问答题的出题方式较为好归纳:既然在公司法平台上设计题目那就一定会涉及到公司股东,既然涉及到股东就一定会涉及到出资,既然涉及到出资就必然会涉及到股股东权义(股东权利和责任);还有一条线就是按照公司的设立—变更—治理—解散—注销这个线索来出题,间或可能涉及合伙的连带责任或有限合伙特征,还有一年是结合继承法出了一题,但属非常态!

鉴于商法近于民法的特征,我们分析商法的方式是:

1、同民法一样,还是画关系图,如果关系比较复杂可以分开画图,一部分是股东(外部)关系,另一部分是公司治理(内部)关系;

2、画完图之后再对照题干看一遍,如果你在答其他部分法的问题时看两遍问题,对于商法建议你看三遍以上,我在企业做了14年,基本概念很熟悉了,但我看商法题干至少3遍,还总忘关键节点;

3、前面我一直都是建议按照先理解题干,再看问题进而构思答案,但是对于商法,我建议可以带着问题去看第二遍题干,因为问题长通常有好几问,加之各个小问题之间没有什么衔接性,容易出现漏项,一旦漏答必定回答顺序就乱了,即使你再后面补充答案也非常容易丢分。

4、商法的法条很陌生、而且非常多(就是最厚的那本法条),估计好多人压根就没翻过(我也没看,倒是现在当工具书用),所以在回答依据或理由的时候就不要恣睢的使用法条了,把你自己对法条的理解按照法理和逻辑表述的明白就很优秀了。

这道题的分析简图我就不画了,那就是个演示图,可能只有自己能看懂!

本题草拟答案如下:

(一)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因为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即有权成为与拟公司设立有关事务合同的当事人,同时该租赁合同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故租赁合同有效。

(二)在年1月,丙、丁无权认为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补足相应出资。判断甲是否已无瑕疵履行出资义务的时间节点,应以甲将实物出资交付并移转所有权至公司时为准。即按照年6月初的价值万元作为确定是否甲承担相的补足出资责任的时间节点,即甲只需在万元出资的基础上补足至万元即可符合约定。

(三)满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满钺代垫资金协助甲设立公司,其后二人共同抽回出资偿后,甲又不能补足出资,其行为属于抽逃资金的行为,违反出资人之间的约定,按照法律规定其他出资人有权相请求满钺作为第三人连带承担甲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四)马祎可以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首先,因伪造的遗嘱导致继承无效,马玮不能因继承取得厂房所有权,而其将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因马玮是兴平公司的董事长即实际控制人,因此不能使兴平公司善意取得厂房所有权;其次,兴平公司将该厂房再投资于大昌公司时,马玮又是大昌公司设立负责人与成立后的公司董事长亦为实际控制人,同样不能因善意取得使大昌公司取得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仍应归属于马祎。

(五)乙不能取得丙丁的股权。乙与丙、丁间根本就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丙、丁的签字系由甲伪造,且乙在主观上不是善意,故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情形进而无权取得股权。

(六)吴耕可以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乙的股权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乙自己原持有的股权,为合法有效权利,故可以有效地转让给吴耕;第二部分,乙所受让的丙、丁的股权,虽非法取得,但乙已登记于公司登记之中,且吴耕为善意,转让完成并已登入公司登记中,因此吴耕可以主张股权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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