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莱

签协议卖股权,出了份证明损失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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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詠倡集团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注册了詠倡公司,詠倡公司在南昌投资成立玺悦房地产和富昌科技两家公司,对两家公司都持股%。

可是后来为了卖两家公司的股权,签错一份《证明》损失多万元。

一、詠倡公司第一次卖股权

年5月21日,詠倡公司将玺悦房地产70%的股权卖给永隆建筑,转让价格万元。

同一天,詠倡公司将富昌科技70%的股权也卖给永隆建筑,转让价格也是万元。

转让完成后,詠倡公司持有玺悦房地产和富昌科技两家公司各30%的股权。

二、关键人物出现

年11月28日和年1月6日,永隆建筑将上述两家公司5%的股权卖给全正实业,其中玺悦房地产5%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万元,富昌科技5%股权的转让价格为万元。

按此价格计算,永隆建筑之前共以万元买过来的两家公司股权,已增值到20万元,约1年半收益翻3.75倍哦。

不清楚为什么全正实业愿意以这么高的价格买这5%的股权呢?

范某是在全正实业持股68%的大股东,但没担任法定代表人。

李某是詠倡公司委派监督范某处理30%股权事宜的人员。

三、詠倡公司委托范某卖股权

3.1委托合同赚中介费

大约半年后的年6月24日,詠倡公司委托范某处理剩下的30%股权,签委托合同约定:

(1)詠倡公司委托范某代为行使玺悦房地产、富昌科技股东的所有权利。

(2)范某代行使股权使詠倡公司获得的收入,30%作为范某的报酬,若所获收入超过1亿元的,50%作为范某的报酬。

(3)收入支付至范某与李某设立的共管账号。

(4)詠倡公司在期限内终止和解除委托的,赔偿范某万元的损失,范某在受托期内作出损害詠倡公司利益的同时,赔偿詠倡公司万元。

李某作为见证人签名。

年6月30日,詠倡公司还给范某出具了委托书。

3.2监督人分中介费

在詠倡公司与范某签订委托合同的第二天,就是年6月25日,范某与李某签订《协议书》约定:

范某代詠倡公司行使股东权利而为詠倡公司获得1亿元以内利润的,范某将30%付给李某,超过2亿元的部分不再支付。

股权道竹子很蒙圈:

(1)詠倡公司同意把股权30%-50%的收益给范某,而范某又把其中的30%给李某,李某是詠倡公司指派监督范某代行股东权利的,还负责保管詠倡公司的印章,而且卖股权的款项也约定转入范某与李某的共管账号,他们这样的合作詠倡公司知情么?

(2)詠倡公司之前已将70%的股权卖给永隆建筑,剩下的30%最后也是卖给了永隆建筑等,为何还需要范某做中介?

(3)范某作为大股东的全正实业,买来的股权最后也都卖给了永隆建筑等,为何之前要花高价买那5%的股权?

3.3承诺书加固

年7月22日,范某与詠倡公司代表人梁某签订《承诺书》,内容为:

(1)范某承诺詠倡公司30%股权所获得的分红中的30%属于范某,70%属于詠倡公司。所有分红以年6月24日范某与梁某所签订协议的分红方式为准。

(3)范某在执行詠倡公司委托事项上倘若造成损害,愿意双倍赔偿和承担法律刑责。

(3)全正实业如未付清詠倡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的金额,此协议作废,由范某追订。

全正实业在此承诺书盖章,全正实业法定代表人丁某签名。

股权道竹子点点疑惑:

(1)承诺书为什么由梁某作为签约方?而不是由詠倡公司作为签约方?他们到底有没搞清楚这其中的关系?

(2)分红以“年6月24日范某与梁某所签订协议…”这说的是哪个协议?前面年6月24日是詠倡公司(非梁某)与范某签了委托合同,年6月25日范某与李某签订《协议书》……

(3)“……此协议作废,由范某追订”,这想表达什么意思?

(4)前面委托合同写的“詠倡公司委托范某代为行使玺悦房地产、富昌科技股东的所有权利”也非常不妥,难怪后面会出这么大问题了,是为了省钱去网上找个协议来用么?

四、真假难辨的4份股权转让协议

就詠倡公司将玺悦房地产30%股权和富昌科技30%股权卖给全正实业,双方先后签了4份价格不同的股权转让协议,到底哪份是真是假?

4.1日期不明的万美元协议,主内容为:

(1)玺悦房地产30%股权的转让价为万美元。

(2)富昌科技30%股权的转让价为万美元。

(3)由新股东会对公司原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协议一式四份,各方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

协议的日期只写了年,月、日为空白没写。

竹子私语:

这份协议写了报工商机关备案,后来并没报,当时为什么这么签?是随便找来的协议么?

4.2有日期的万美元合同,主要内容为:

(1)玺悦房地产30%股权的转让价款为万美元。

(2)富昌科技30%股权的转让价款为万美元。

(3)签约日期为年7月20日。

4.3有日期的万元人民币合同,主要内容为:

(1)玺悦房地产30%股权的转让价款为万元人民币。

(2)富昌科技30%股权的转让价款为万元人民币。

(3)转让款于年12月31日前支付。

(4)签约日期为年9月20日。

(5)詠倡公司盖印章,范某在詠倡公司法定代表人处签名。

此合同用于报工商登记机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年10月9日,玺悦房地产30%的股权、富昌科技30%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全正实业名下。

竹子私语:

此合同由范某作为詠倡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他们还挺放心的呢。

由于范某有授权书,法律上是没问题的。

4.4有日期的30万美元合同,主要内容为:

(1)玺悦房地产30%股权的转让价款为壹拾伍万美元。

(2)富昌科技30%股权的转让价款为壹拾伍万美元。

合同价款“壹拾伍”的书写,“拾”是在“壹伍”中间上方插入书写,并非原文直接打印出来。

(3)签约时间是年9月23日。

股权道竹子私语:

上述4份合同,内容都是将两家公司30%的股权卖给全正实业,但4份合同的价格都不一样。

年7月的美元/人民币汇率约为6.2元,年9月汇率约为6.37元,另一份日期不明的协议假设按6.3元汇率计算。

则4份合同的股权转让价款分别为:万元、万元、万元、6万元,从万元到6万元,中间的差额是万元。

不管按哪份协议计算,两家公司的股权都已实际转到全正实业的名下,加上之前买的5%,全正实业共持有玺悦房地产和富昌科技各35%股权。

五、詠倡公司自挖坑的证明

年9月24日,詠倡公司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

台湾詠倡集团投资的两家公司,在富昌科技和玺悦房地产各持有之30%股权已经转让给全正实业,此后所有权益与台湾詠倡集团无关。

具(证)人:詠倡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梁某在见证人处签名。

股权道竹子私语:

(1)此证明的时间在上述3份有日期的股权转让协议之后,为何出这样的证明?虽然内容很少,却说明股权全都转给全正实业了,与詠倡公司再无关系,他们知道出这样证明的后果有多严重么?

(2)“台湾詠倡集团”明显表述不准确,原意图是“詠倡公司”吧?虽然内容表述不准确,却由准确的由詠倡公司盖章和签名了。

六、全正实业卖股权

通过前面的操作后,全正实业已持有玺悦房地产和富昌科技各35%的股权,下一步就是将股权卖出去。

全正实业与联强实业、永隆建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玺悦房地产35%的股权、富昌科技35%卖出,转让价款和支付方式如下:

(1)玺悦小区获得预售许可证2个月内,付0万元。

(2)玺悦小区获得预售许可证4个月内,付0万元。

(3)玺悦小区获得预售许可证6个月内,付0万元。

(4)玺悦房地产将.59平方米的店面卖给全正实业或其指定的人,购买款和税费由联强实业、永隆建筑代付,于年3月30日办理产权过户。

(5)玺悦房地产另将3套住房卖给全正实业,住房购买款由联强实业、永隆建筑代付,于开盘当天签购买合同。

(6)上述联强实业、永隆建筑支付的款项,包括股权转让款,以及联强实业、永隆建筑应返还给詠倡公司的投资款万元。

注:年5月永隆建筑从詠倡公司处购买70%股权时约定,永隆建筑将应付詠倡公司的部分转让款向上述两家公司再投入。由于全正实业受让了詠倡公司的相关股权,继承了其权利义务。

(7)协议签订后,全正实业立即将两家公司各30%的股权转给联强实业、永隆建筑,在受让方按4.1条约定履行了全部权利义务后,3日内转让剩余的全部股权。

范某作为全正实业履行协议的担保人签名。

股权道竹子私语:

(1)此协议没写签约时间,但从后面出的承诺书推算,签约时间应该早于年9月18日,就是早于詠倡公司和全正实业签30万美元和万人民币两份协议时间?

(2)詠倡公司将30%的股权过户给全正实业的时间为年10月9日,全正实业将30%的股权过户给联强实业、永隆建筑的时间为年10月19日,只相隔了10天,这时间好紧凑哦。

年9月18日,全正公司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为:

鉴于全正实业与联强实业、永隆建筑就玺悦房地产、富昌科技35%的股权转让签订了协议,当詠倡公司将上述两家公司股权转让给全正实业后,如全正实业不将其30%的股权转让给联强实业和永隆建筑,全正实业同意将5%的股权无偿赠与给联强实业和永隆建筑。

范某为该承诺签名做担保。

七、范某等收款

(1)从年1月至5月,联强实业和永隆建筑分多次向全正实业支付万元,其中的万元转至范某账户。

(2)年4月至6月,店铺和3套住房也已签订合同,其中以范某名义签的店铺于年4月18日签合同。

店铺+3套住房,年5月18日的评估价值为.34万元,年4月1日的评估价值为.86万元。

所以范某方卖两家公司各35%的股权所得为+.34=0多万元,减去之前花万元买5%的股权,两家公司各30%的股权所得约为万元。

如果按比例计算,30%的股权所得为0多万元。

八、詠倡公司催问进展

在年12月29日至年7月18日期间,詠倡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多次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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